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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商标注册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作者:赤峰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31 08:13:46

在我们进行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商标转让也是存在一定限制的,那么赤峰商标注册转让时的限制有哪些?

1.转让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或申请商标的权利。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任何转让商标诈骗或不正当的转让均属无效。

2.当注册商标或商标所有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同商标时,必须在转让前由所有权利人确认,否则转让无效。

3.商标受让人必须具有商标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它必须是依法成立并能够运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如果受让人是自然人,则必须是具有营业执照和农村承包商的个体工商户。被允许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和其他自然人,转让的商标,应当在营业执照或者有关登记文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或者在自己的农副产品范围内。

4.商标转让的任何一方必须清楚地知道商标转让方是否在与转让商标相同或相似的相同商品/服务上拥有其他商标。如果有,您还必须一起转移转移。否则,注册商标的转让最有可能需要在商标局的审查中转移,或者转让未获批准。这可能会导致转让方之一遭受重大损失。

5.注册商标或申请商标转让时,转让双方必须签署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如果转让代理人通过商标代理机构的代理人向商标局申请,代理人可能只是商标受让人的意愿。未经商标所有者签名和盖章的任何商标转让均为无效转让。

6.提交商标局审查的所有商标转让文件必须明确表明商标转让是转让人的真实意愿。如果信用证不足,转让人可以继续进行商标转让的公证或转让人转让证书的意愿。为了确保顺利和成功的转移。否则,商标局可能会要求更正。

7.如果注册商标在转让前已经许可给他人,则必须在转让前获得被许可人的同意,否则商标局将拒绝转让申请。除非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另有约定,否则转让注册商标不影响转让前已经生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有效性。

8.如果转让方仅签署商标转让合同的登记/申请,并经商标局批准的法律程序转让,则转让无效。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捡选、经销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2019年的今天,国内的创业公司数量一直是呈指数级增长,而成立公司则意味着需要进行记账报税。所以,记账报税对于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也是公司财务人员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环节,那么大家对记账报税的主要内容都清楚了吗?不知道不要紧,接下来我司小编就从5个方面和大家讲一讲,公司记账报税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申请纳税资格公司成立后,必须要在次月开始进行报税,不论企业有没有经营,都要进行做账报税。所以我们首先要做的是去税务局申请纳税资格,申请的适合,我们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或者小规模纳税资格,这个根据自己公司的营业额的多少来申请。小编在之前文章有详细写"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区别?"这里我就不过多阐述。而这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税收制度个管理的不同。

二、代理记账报税这个就是大众普遍认为的代理记账公司的主要工作了,代理记账报税的主要流程是代理记账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凭证进行整理,为企业建立会计簿,然后将这些凭证整理到会计簿中,根据会计簿反应的企业情况进行报税。

三、编制财务报表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和会计不上反映的情况为企业制定财务报表,帮助企业发现运营的不足,分析产生不足的原因,并根据反映出来的不足提出解决或者改进的方法。

四、提供咨询服务正规的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一般都至少有三个会计加一格会计师(中级以上)构成,因此专业素养都是叫好的,如果企业出现了什么问题,可以对代理记账公司进行咨询。一些国家的政策的变化,代理记账公司的会计也会经由会计传到到企业管理者的耳中,让企业的管理者能够随时跟进政策的变动,率先享受政策红利,或者根据政策的要求作出调整。

五、新公司建账时需要哪几个账本?

1、与企业/公司相适应;企业/公司规模跟业务量是成正比的,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业务也相对会量大,且分工也比较复杂,会计账簿需要的册数也多。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也会小,甚至是有的企业,一个会计可以处理公司所有经济业务,在设置账簿时就没有必要去设许多账,公司所有的明细账都可以合成一本就可以了。

2、通常情况下,建立账簿是为了满足公司/企业的管理需要,为公司管理提供相应的会计信息依据,因此在建账时当以满足管理需要来作为前提,应避免重复设账、记账。

3、按照公司账务的处理程序;企业业务量大小不同,所采用的账务处理程序也不同。企业选择账务处理程序,就相当于账簿的设置,若是企业/公司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那企业的总账就要依据记账凭证序时进行登记,那会计就要准备一本序时登记的总账。

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首先需要强调的是对他人在先使用已经有一定影响而未注册的商标我们不能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商标在先制,这种制度会引起“商标抢注”现象,一些人不是为了在生产经营中使用某一商标而申请注册,而是利用实践中一些企业商标意识薄弱,抢先注册他们未能及时注册的商标,然后又以高价转让给真正在先使用人,谋取利益。此类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使用人的权益。

为了防止和避免此类行为的发生,各国商标法往往都基于诚信原则,对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予以保护,制止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行为。我国《商标法》第31条同样就此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认定“他人已经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一、关于“有一定影响”,需要注意二个问题:一是判断有一定影响的时间界点应当是在后抢注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因此,证明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一定影响的证据材料,应当在此之前。在此之后未注册商标产生的影响证据不应考虑。二是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的主体应该是相关公众。三是所谓“有一定影响”,是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被一定地域范围内的相关公众所知晓。判断是否“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情况、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任何宣传工作的时间、方式、程度和范围等因素进行。

二、关于在先使用行为,需要注意:该使用行为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合法的、公开的商业性使用。关丁“商标使用”,后文我们会专门讲述。

三、关于未注册商标,需要注意:未注册商标的形式可以是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乃至于一切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商业标识,但这些商业标识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不违反禁止作为注册商标的标识的相关规定。

四、未注册商标的禁止范围限于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宜扩大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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