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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商标注册具有四大功能

作者:赤峰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5 09:03:00

赤峰商标注册具有四大功能,其专有权受法律保护:

一、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商标最重要、最本质的功能是区分不同来源的不同商品或服务,引导消费者用自己的品牌购买或消费。在现代社会,同一商品、同一服务的生产厂家数以百计,业绩千差万别。消费者可以通过商标识别商品。商标代表着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声誉,可以引导消费者获得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二、是可以促进生产经营者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是商标声誉的基础。在引导消费者识别品牌消费的同时,也督促和促进生产者或经营者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质量,以维护自己的品牌声誉。注册商标与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作用。商标声誉可以反映质量,质量稳定,可以提高商标声誉。一个品牌的商品或服务经过长期的反复消费,消费者在心里就能有一种对消费者的信任感。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在消费时心里就有很多东西,即使被骗了,也没有检查的地方。而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则增加了消费者对消费品的安全感,即使其消费受到损害,也能迅速找到来源,提出索赔,挽回损失。注册商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证质量稳定、促进质量提高的作用。

三、是有利于市场竞争和广告宣传。人们常说商标是商战的利器,是市场开拓的先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可以通过注册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数量来体现。因为商标代表着声誉和质量,声誉和质量关系到市场份额,市场竞争力越强,其经济效益就越高。

因此,商标是商业战争的武器。为了打开商品市场,让消费者知道,除了保证质量的可靠性外,还必须通过商标的焦点进行广告宣传,激发消费者的购买欲望,让消费者以最快的速度了解商品。从这个角度看,商标是市场发展的先锋。

四、商标是无形财产和名誉的载体。它将在产品质量可靠的基础上,把自己的品牌传播得更远、更广,不断增值,使企业的经济效益越来越好。甚至行政区划名称的来源也不为人们所知,其商标名称也为人们所熟知。从这个意义上说,注册商标是无价的无形财富。

商标注册申请流程与其他城市申请途径是一样的,主要分为两个途径其一申请人自行到国家商标局申请办理,其二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正规合法的代理机构都必须在国家商标局有备案的,可以在国家商标局网站上查到。那么商标注册流程具体是什么呢?我来给您慢慢分析道来。

首先在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要进行商标查询,可以到我司知识产权官方网站进行查询办理,为您免费提供查询结果,有效避免您商标注册申请的风险。查询结果出来后商标注册申请的资料就要开始准备了,根据申请商标注册的主体不同可以分为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和个人申请商标注册。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申请商标注册都要提供工商执照和清晰的商标图样,个人申请需要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申请书,提交的资料要详细,严谨,齐全,准确。商标申请书材料准确无误后,由代理机构交由商标局审理,商标局受理申请之后会下发接受审理通知书。

然后就是耐心等待商标局的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就是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后会逐一的进行审查,按照相关规定整理是否资料齐全。实质审查就是商标局具体的针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图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符合规定的将录入商标数据库。不符合规定的将会驳回。

实质审查无误后商标局将会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为期3个月,在公告期任何单位及个人都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无人提出异议之后将会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书将会在一到两个月内打印证书,并颁发商标注册证书。

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既可能表明市场中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也可能因为不符合混淆可能性的要求,不能代表系争商标所涉及的消费者群体的认知状况,无法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

同样,即便原告在诉讼中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也不一定就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可能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那种认为原告不能够在诉讼中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表明了市场中不可能发生混淆的观点过于绝对化。实际上,原告在诉讼中提不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能有各种原因,并不表明市场中的消费者不会发生混淆。 

首先,当系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价格较为低廉时,消费者通常会施加较低的注意程度,这就难免对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混淆,而发生混淆后由于商品的价格较低,消费者也可能不会在意或意识不到,或者即便知道了也不会去联系商标权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这样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 

其次,当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上共同存在的时间较短,或者被告的商品与原告的商品并不在同一个销售渠道销售,消费者也可能由于被告商品并未大量地在市场上销售而没有接触到被告的商品,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混淆。这时在诉讼中要求原告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就是勉为其难。 

最后,即便原告和被告的商品在市场中共同存在了很长一段时间,消费者能够接触到原告和被告的商品,消费者也可能在发生混淆之后没有向商标权人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甚至可能没有意识到自己发生了混淆,在这种情况下,商标权人也很难收集到消费者发生实际混淆的证据。可见,对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要结合具体的案情进行分析,不可以依此直接推断市场中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可能性。

原则上,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提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当然也就不能够从商标权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的情况直接推导出混淆可能性不存在。实际上,很多法院确认商标注册人无法提出实际混淆证据这种情况之后,一般都会结合原被告商品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原被告商品的价格等因素去判定,考察实际混淆证据的缺乏是否是对混淆可能性不存在的有力证明。

如果原被告共存于市场中的时间足够长,消费者还没有发生实际的混淆,就可能暗示消费者已经正确地区分了原被告的商标,不容易对系争商标发生混淆。关于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是否能够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也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去判定。实际混淆证据的存在,并不能直接推定出消费者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法院还会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证据在混淆可能性判定方面的证明力进行考察。

同理,实际混淆的证据也无法直接推定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法院也需要结合具体的案情对实际混淆的证据进行考察。如果有消费者确实发生了混淆,但这种混淆是零星的、个别的,或者是基于消费者自身的疏忽,这就无法代表相关消费者群体对系争商标的认知状况,不能表明相关消费者都会将原告的标识视为商标,表明原告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反之,如果双方的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了足够长的时间,消费者实际混淆的证据也并非零星的、个别的现象,这就可以说明,原告的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

对于专利权停止的疑问,很多申请人不清楚这个是怎么回事,通常比较刨根问底。  

专利权的停止是指专利权保护期限已满或由于某种原因专利权失效。主要有以下几种状况:  

1)没有依照规定交纳年费;  

2)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抛弃专利权; 

3)专利权期满,专利权即行停止。  

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交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和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最早不早于1个月,作出专利权停止告诉,告诉专利权人,专利权人未启动康复程序或康复未被同意的,在停止告诉书宣布4个月后,在专利登记簿和专利公报上分别予以登记和布告。以后,专利申请檀卷存入失效檀卷库。专利权停止日应为上一年度期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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